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1號
ILDV,105,補,31,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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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鐘雪真
訴訟代理人 黃仁儒
被   告 李劍華
      李明強
      李明成
      李明威
      李太清
      李宇清
      李遠清
      李秀清
      李昭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37,42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99,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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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