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6號
ILDV,105,補,26,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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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浩
被   告 陳瑋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829元,
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6,88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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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