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5號
ILDV,105,補,25,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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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張黃素珍即御鎂花苑企業社
被   告 展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36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0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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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