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楊宏茂
陳寶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章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80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