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號
ILDV,105,司促,5,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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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宋廷文
債 務 人 宋毅祥(原名宋林毅祥)
一、債務人宋廷文宋毅祥(原名宋林毅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宋廷文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宋毅
  祥(原名:宋林毅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1筆,金額
  總計52,235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
  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
  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
  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宋廷文本息繳至民國104年06月30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4,927元及如「請求之標的
  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宋毅祥(原
  名:宋林毅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廷文、宋│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4927 │毅祥(原名│7月01日起  │9月29日止  │八三     │
│  │元  │宋林毅祥)├──────┼──────┼───────┤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9月30日起  │2月22日止  │七六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2月23日起  │2月27日止  │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8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廷文、宋│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34927 │毅祥(原名│8月02日起  │9月29日止  │一八三    │
│  │元  │宋林毅祥)├──────┼──────┼───────┤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9月30日起  │2月22日止  │一七六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2月23日起  │2月27日止  │一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2月28日起  │2月01日止  │二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2月02日起  │      │五三八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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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