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5號
ILDV,105,司促,435,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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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李立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壹仟捌佰
   肆拾陸元,及其中柒拾陸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
   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陸拾柒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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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