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1號
ILDV,105,司促,181,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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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李景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伍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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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