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號
ILDV,105,司促,18,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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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民昇(原名張民昇)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陸佰壹拾
   元,及其中壹萬壹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貳萬
   貳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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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