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增銈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陳立明
被 告 陳增煌
陳增鑑
陳怡臻
曾逸豪
曾逸宏
曾日助
曾嘉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逸豪、曾逸宏、曾日助、曾嘉盈為陳素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 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素華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參,而被告曾逸豪、曾逸宏、曾日助、曾嘉盈同為被告 陳素華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則應由被告曾逸豪、曾逸 宏、曾日助、曾嘉盈為被告陳素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因被告曾逸豪、曾逸宏、曾日助、曾嘉盈迄今未聲明承受訴 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 被告曾逸豪、曾逸宏、曾日助、曾嘉盈為被告陳素華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