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吳玉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朝明(男、民國 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羅東鎮
○○路00巷00號4樓)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
2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
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朝明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