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3年度,2號
ILDV,103,重家訴,2,2016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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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吳捷夫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周安琦律師
被   告 吳文婷 
      吳文馨 
      吳文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莊樹人 
      莊燕華 
      莊燕芬 
      莊燕玲 
      李吳綾錦
      林吳蕙蓉
兼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樹龍 
被   告 曾吳蕙心
訴訟代理人 曾錫麟 
被   告 郭王惠卿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吳微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㈡項中關於「⒈被告莊樹人莊樹龍莊燕華莊燕芬莊燕玲曾吳蕙心郭王惠卿林吳微子李吳綾錦林吳蕙蓉抗辯稱:被告郭王惠卿為被繼承人吳沈治之繼承人,惟否認系爭遺囑之真正,本件遺產應按應繼分比例分割。⒉並聲明:被繼承人吳沈治所遺遺產應按應繼分比例分割。」之記載,應予更正為「⒈被告莊樹人莊樹龍莊燕華莊燕芬莊燕玲曾吳蕙心李吳綾錦林吳蕙蓉抗辯稱:被告郭王惠卿為被繼承人吳沈治之繼承人,惟否認系爭遺囑之真正,本件遺產應按應繼分比例分割;被告郭王惠卿林吳微子抗辯稱:被告郭王惠卿為被繼承人吳沈治之繼承人,原告提出之系爭遺囑為真正,同意原告請求,本件遺產應按系爭遺囑分割。⒉被告莊樹人莊樹龍莊燕華莊燕芬莊燕玲曾吳蕙心李吳綾錦林吳蕙蓉並聲明:被繼承人吳沈治所遺遺產應按應繼分比例分割;被告郭王惠卿林吳微子則聲明:被繼承人吳治沈所遺遺產應按系爭遺囑分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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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