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5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宜蘭縣簡子性法定代理人 簡文秀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複代理人 游泗淵律師 張芳瑜被 告 陳慶德(林阿勸之繼承人) 謝陳阿招(林阿勸之繼承人) 陳林來有(林阿勸之繼承人陳達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春(林阿勸之繼承人陳達之承受訴訟人) 陳寶蓮(林阿勸之繼承人陳達之承受訴訟人) 陳栢菁(林阿勸之繼承人) 羅炎山 楊宗琳(楊添枝之繼承人)上 三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被 告 陳海桐(楊添枝之繼承人) 陳國彬(楊添枝之繼承人) 陳聿哲(楊添枝之繼承人) 陳瑋鴻(楊添枝之繼承人) 陳國智(楊添枝之繼承人) 莊楊美華(楊添枝之繼承人) 楊美娥(楊添枝之繼承人) 吳淑芬(楊添枝之繼承人) 楊旻軒(楊添枝之繼承人) 楊智翔(楊添枝之繼承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楊添枝之繼承人)被 告 楊錦隆(楊添枝之繼承人) 楊熖東 楊世杰 簡林復蘇(簡日爐之繼承人) 簡文儀(簡日爐之繼承人) 簡月英(簡日爐之繼承人)前列 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被 告 路吳倦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二附圖,應更正為本附圖。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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