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旺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玉
被上訴人 王派富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萬77
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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