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藍陳麗華
被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9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6,8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莊銘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