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4年度,4號
ILDM,104,智易,4,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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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樂天線上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一被告代表人
      蕭沛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王清白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沛緹樂天設計有限公司(已更名為 樂天線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樂天公司)之代表人,於民國 100年5月間,受宜蘭縣羅東鎮○○街000巷0弄0號之「花園 民宿」之託,設計製作電腦網頁廣告,其明知「香榭歐風民 宿」網頁上之交通指南地圖,係由景騰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景騰公司)所製作,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美術、 圖形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以重製、改作 方法侵害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基於重製、改作 前述著作之犯意,於受託後某日,將「香榭歐風民宿」網頁 上之交通指南地圖,以網路下載於電腦硬碟後,再以製圖軟 體,重製並稍作修改後上傳於所受託設計製作之「花園民宿 」(網址:http://garden.good oks.com/map.html)網站 ,擅自公開傳輸於網路上,做為廣告之用,使不特定之多數 人上網瀏覽該網頁時,得自行點選而觀覽前開交通指南網頁 ,以此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景騰公司之著作 財產權,因認被告蕭沛緹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第92條之擅自以改 作、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樂天公 司係犯著作權法第101條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又 所謂「未經告訴」者,乃指未經合法告訴之意,是若非告訴 權人,誤其有告訴權而提出「告訴」,其告訴仍不合法,若 別無告訴權人為合法告訴之提出,則法院仍應以該案件未經 告訴為由,依上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次按本件被告 所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101條之罪,均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此參照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即明, 是若未經合法告訴,公訴人即遽予起訴者,自有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次按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 表之權利;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 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前段、第26條之1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雖認系爭交通指南地圖係告訴人景騰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物,並因此享有公開傳輸權。然查,香榭歐風民宿 係於96年6月8日委託晨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晨瑋公司 )設計網頁地圖等情,此有晨瑋資訊合約單在卷可稽,而景 騰公司係於97年12月26日始登記設立,此亦有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明細表在卷可考,可知於系爭交通指南地圖設計之時, 景騰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設立,自無從取得系爭交通指 南地圖之著作權甚明。且證人鄭順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簽約日期為96年5月9日,96年6月8日是我們設計完成日期.. ....系爭交通指南地圖是晨瑋公司營運期間設計」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第90頁-90頁背面筆錄),則顯見系爭交通指南 地圖若確為晨瑋公司所設計製作,則景騰公司顯非為該交通 指南地圖之著作權人無誤。再依證人鄭順銘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晨瑋公司先設立,但是晨瑋公司已經辦理歇業,在景 騰成立當時就辦理歇業,景騰多媒體公司與晨瑋資訊公司這 2間是不同公司......晨瑋資訊公司是景騰公司前身,負責 人都是我,對我個人而言,2間公司是相同公司」等語在卷 (見本院卷第89頁背面-90頁),故依證人鄭順銘所述,可 知景騰公司與晨瑋公司之負責人固均為鄭順銘,然景騰公司 及晨瑋公司為2個不同獨立之法人格,則縱使其負責人為同 一人,景騰公司亦非當然繼受晨瑋公司之權利義務,則自不 能遽認景騰公司有取得系爭指南地圖之著作權甚明。四、綜上所述,系爭交通指南地圖既為晨瑋公司所設計製作,則 景騰公司顯未具有著作權,且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亦無晨 瑋公司有將系爭著作權移轉或授權予景騰公司之事證,顯無 從證明告訴人景騰公司為著作人而有取得系爭指南地圖之著 作權,依法自亦無公開傳輸權,從而,告訴人景騰公司即非 告訴權人,則其提起「告訴」顯不合法,此外,復查無有告 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是本件顯係未經告訴,殆無疑義。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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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天線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天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