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00號
原 告 陳怡麟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詹政良
訴訟代理人 詹美華
王詩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被告聲請就訴訟費用補充判決,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更正並補充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且前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 、第218條規定,亦得準用於交通裁決事件。二、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於主文中就訴訟費用額計算為 新臺幣(下同)300元,然漏未計算證人日旅費560元,爰依 被告之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 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補充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