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周荷絜
代 理 人 卓文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