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陳俊君 被 告 香港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芬 被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被 告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崧 被 告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再庭 被 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 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維德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被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補費裁定已於104 年12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 ,惟亦經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 請確定在案,復有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81號卷可稽,原告自 應依法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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