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洪水生
洪呂淑卿
鄭淑卿
洪瑋玲
洪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周君輝
周君灶
周張 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0 ○段000地號土地:
4,500 元(104 年土地公告現值)×60平方公尺(房屋坐落
面積)=2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