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袁宗洲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楊碧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雖經判決不
受理,惟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
移送至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3 項規定,應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肆仟捌佰捌
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