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7號
SLDV,105,補,87,2016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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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彥聰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氏雪娥阮志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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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