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1號
SLDV,105,補,41,2016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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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陳軍豪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禕嫻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柒仟捌佰陸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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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