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亞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
陸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
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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