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4號
SLDV,105,補,144,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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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廖阿緞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蔡麗馨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
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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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