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廖阿緞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蔡麗馨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
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