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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號
SLDV,105,補,14,2016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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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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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