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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