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洪瓊雄
訴訟代理人 洪娟娟
原 告 洪吳美苗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被 告 林素美
訴訟代理人 黃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肆拾伍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
㈠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面
積之房地平均交易單價每坪約523,000 元,參酌原告所提系爭
建屋位居弄中,非處臨路面積較大之巷,則系爭建物客觀交易
單價以每坪約500,000 元計算,尚屬合理。是系爭建物之交易
價額為12,915,238元(計算式:85.39 ×0.3025×500,000 =
12,915,238,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綜上,原告因塗銷被告以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並將系爭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所受利益:12,915,238元(系爭
建物客觀交易價值)×1/2 (原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除
原有應繼分比例可受之利益)=6,457,61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