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2號
SLDV,105,補,122,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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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簡賢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夢萍楊舒禾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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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