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9號
SLDV,105,補,119,2016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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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魏偉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珈卉廣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
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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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