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魏偉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珈卉、廣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
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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