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許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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