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林文魁
再審相對人 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維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04 年5 月
1 日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4 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裁定 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 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 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