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千慧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士林簡易庭民國104 年11月27日104 年度士簡字第325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 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104 年度士簡字第325 號簡易 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 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上訴聲 明及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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