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債 務 人 陳曉萍
代 理 人 林世昌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 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3年1月起 迄今之薪資明細表、父親及兩名子女102、103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5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 說明小雅便利商店、阿男企業行目前是否仍在營業、每月營 收金額為何?如無營業,何時結束營業?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3年1月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說明債務人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租金。
5. 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6. 說明債務人、子女、父親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 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7. 以債務人、子女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8. 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父親及債務人子女之所有扶養義 務人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 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 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 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9. 說明債務人父親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 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 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