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債 務 人 黃唯植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1.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提出現職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影本。
3.自103 年1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黃政平、黃鈺真 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敬老津貼、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 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 格之原因。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6.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最新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
7.提出債務人父母黃政平、黃鈺真最新戶籍謄本、102 、103 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8.提出債務人父母生病需專人照料之診斷證明書。9.提出現居住地之建物登記謄本、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 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現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4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 、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⒑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 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父母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 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 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 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