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二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勝添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B書記官 林秀妙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