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百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百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10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855 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四)證明文件: 催繳信函及欠費清單。
釋明文件:證明文件:催繳信函及欠費清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