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1號
SLDV,105,司促,71,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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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德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芳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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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