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4號
SLDV,105,司促,674,201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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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代 理 人 王寶輝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讚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按月給付新臺幣柒佰伍拾陸元;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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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