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代 理 人 王寶輝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讚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按月給付新臺幣柒佰伍拾陸元;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