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