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55號
SLDV,105,司促,455,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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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子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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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