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52號
SLDV,105,司促,452,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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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育誠即張逑孔之繼承人即張建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明偉即張逑孔之繼承人即張建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玲即張逑孔之繼承人即張建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珍即張逑孔之繼承人即張建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秀鶯即張逑孔之繼承人即張建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逑孔自張建榮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零貳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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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