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育誠即張逑孔之繼承人即張建榮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明偉即張逑孔之繼承人即張建榮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玉玲即張逑孔之繼承人即張建榮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玉珍即張逑孔之繼承人即張建榮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秀鶯即張逑孔之繼承人即張建榮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逑孔自張建榮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零貳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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