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3號
SLDV,105,司促,373,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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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湛竹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雅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麗美即張邱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叁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麗美即張│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123437│邱麗美、張│8月01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雅鈺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9月30日起  │0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1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麗美即張│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 │年息百分之○.一│
│  │123437│邱麗美、張│9月02日起  │09月29日止 │八三      │
│  │元  │雅鈺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民國104年 │年息百分之○.一│
│  │   │     │09月30日起 │10月31日止 │七六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民國105年 │年息百分之○.二│
│  │   │     │11月01日起 │03月01日止 │七六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03月02日起 │      │五二      │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張雅鈺前就讀淡江大學期間,邀債務人邱麗美即張
  邱麗美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
  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178,428元(證一),依放款借
  據之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
  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
  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第4條
  第2項第3款),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
  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5條):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4年9月29日以前利率
  為1.83%,104年9月30日至104年12月22日利率為1.76%,10
  4年12月23日以後利率為1.69%(證二)。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
  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
  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
  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
  月部分)計算(第6條)。
  (二)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
  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7條)。
  (三)查債務人自104年09月0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
  104年09月01日前繳納104年08月01日至104年08月31日之本
  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日即104年09
  月02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尚積欠本金123,437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
  權人業於104年11月01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
  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
  算後變更為2.76%,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
  ,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9條):
  至於債務人邱麗美即張邱麗美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
  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
  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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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