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原 告 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被 告 瑛宏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達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三、證據:
乙、被告方面: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丙、結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邱新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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