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04號
TPDV,89,訴,304,20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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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原   告 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被   告 瑛宏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達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三、證據:
乙、被告方面: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丙、結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邱新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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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瑛宏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