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4號
SLDV,105,司促,274,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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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廖見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叁萬玖仟肆佰叁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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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