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七號四樓 被 告 祐讚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巷五弄三一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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