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林娥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振榮、林採瑟、張
勝鈞即張振賢、蔡張秀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 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張振榮、林採瑟住於新北市三峽區,債務人蔡 張秀鳳住於臺北市文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債務人張勝鈞即張振賢之戶籍 設於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 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