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二計算之利息,其應計付之利息總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伍佰
陸拾陸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