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32號
SLDV,105,司促,1232,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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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藍文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家鄉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秋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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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家鄉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