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藍文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家鄉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秋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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