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九四號
原 告 廷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錦章
右原告與被告大朝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貳
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仟肆佰捌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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