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99號
SLDV,105,司促,1099,201601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淡水小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孟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百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