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八二號
原 告 昌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芬惠
右原告與被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壹萬叁仟零壹拾伍元,折合銀元貳佰
玖拾柒萬壹仟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折合新臺幣捌
萬玖仟壹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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