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782號
TPDV,89,補,782,20001219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八二號
  原   告 昌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芬惠
右原告與被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壹萬叁仟零壹拾伍元,折合銀元貳佰
玖拾柒萬壹仟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折合新臺幣捌
萬玖仟壹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1/1頁


參考資料
昌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